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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六月实施国际货柜班轮海运运价备案

2009-5-31 作者:xiaohe2008  来源: 查看次数: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征求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征求业界对该办法意见,新办法预订在今年六月份实施。

  该部指出,根据其所制订国际海运条例有关海运运价备案的规定,为有效规范中国大陆海运市场秩序,拟在近期实施国际集装箱货柜班轮海运运价备案制度。相关内容包括了:

  基本原则-国际集装箱货柜班轮海运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品质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海运出口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备案义务人-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为海运运价备案义务人。

  备案范围-备案的海运运价为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幅度,即最低价和最高价。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实际执行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应在备案的运价幅度范围内;如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的运价幅度,须按照协定运价的方式进行备案,协定运价生效时间为受理备案之时起满廿四小时。

  受理机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为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实施细则由上海航运交易所拟定,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该办法同时订有处罚措施及依规定实施调查,经调查,班轮经营者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直至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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